行业新闻重庆自贸区融资租赁类公司可

来源:中国金融新闻网

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细则》中规定,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可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细则》同时明确,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为便利融资租赁项目的货款支付,《细则》还允许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据悉,受益于新政,重庆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可从境外获取更多外汇,减少由于人民币购汇而增加的汇兑成本,有利于帮助重庆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加快推进国际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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