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精选启运港出口货物在自贸区如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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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在从青岛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的货物是否享受出口退税政策,如果可以,那么,怎样进行申报,有什么具体要求,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呢?什么情况下不享受退税呢?

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刘华

  答: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试行启运港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4号,以下简称通知)出台明确,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之后。国家税务总局又出台了《启运港退(免)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第44号,以下简称公告),进一步细化出口企业享受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备案条件、申报事项以及税务机关审核的具体步骤与操作流程,并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属于自贸区内的区域之一,可以根据通知和公告的规定,青岛、武汉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之间试行启运港退(免)税政策,并规定自年8月1日起施行。

一、政策适用范围与备案条件

  一是政策适用范围。

  启运港退(免)税是指在启运地(青岛、武汉)口岸启运报关出口,并由上海浦海航运公司、中外运湖北有限责任公司承运,从水路转关直航运输经至上海洋山保税港区出口口岸报关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其启运地的出口企业实行退(免)税政策,简称启运港退税。上述出口货物的启运地口岸为青岛前湾港或武汉阳逻港(以下称启运港),出口口岸为上海洋山保税港区,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其运输工具名称限为:永裕、永裕、新滨城、向莲。

  二是退税备案条件。

  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已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自营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海关实行B类及以上管理的出口企业(以海关提供的带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为准),具体由海关负责审核;税务机关在出口退税审核   出口企业从启运港报关出口的货物自报关出口至申报退税,主要分为以下三个环节:一是出口货物的启运流转。出口企业在启运地的启运口岸报关出口时,启运地海关依据出口企业的申请,对其符合启运条件的货物办理放行手续后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在全部货物进入离境港后(上海洋山保税港区),离境地海关办理启运地口岸至离境港口岸的转关核销手续,启运地海关再办理启运地口岸的结关核销手续。二是退税申报前进行备案。出口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启运港退税之前实行备案制度,其方式采取出口退税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确认,税务机关在读入海关提供带有启运港标识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时,会自动辨认并在出口企业的企业代码库中加上启运港退税标志,以此作为审核出口企业启运港退税的比对依据。三是启运地企业退税申报。出口企业按照现行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规定,在申报期内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及相关材料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并在出口退税申报报表的明细表退(免)税业务类型栏内填写QY标识。如果是外贸企业应使用单独关联号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退税。

三、税务机关出口退税审核程序

  依据公告规定,税务机关对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应使用启运数据审核办理退(免)税。

  1.出口报关单数据读入。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现行电子传输系统出口退税子系统的管理规定,及时下载并读入税务总局下发的海关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主要包括:一是启运地海关签发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启运数据);二是正常办理结关核销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正常结关数据);三是未实际到达离境港货物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未到达数据);四是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出口,海关收回已签发的退税证明联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撤销报关单数据)。

  2.出口退税审核要求。

  税务机关在审核启运港退税时,应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   启运出口退税审核   (二)是退税复核。

  税务机关应对启运港退税进行复核,及时在出口退税审核系统中根据海关提供的加注启运港标识的报关单数据,生成复核数据。对自动复核比对异常的数据应按如下原则进行人工处理:

  (1)对启运数据中的出口数量及单位、总价等项目与正常结关数据不一致的,以正常结关数据为准调整已退(免)税额。

  (2)对复核数据中涉及撤销报关单数据和未到达数据的,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免)退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

  (3)对复核数据中涉及自启运日起2个月内未办理结关核销手续、未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报关单数据(以下称逾期未结关数据),根据现行规定追缴已退(免)税款或进行调整处理,不再享受启运港退税政策。

  (4)对已处理完毕的逾期未结关数据,海关又结关核销、收到正常结关数据的,出口企业可凭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重新申报退税,税务机关依据正常结关数据按现行规定予以审核办理。

  (三)是税款调整。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复核结果反馈出口企业,并督促出口企业依照反馈信息补缴已(免)退税款或在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调整申报数据。出口企业未按时补缴已退(免)税款或调整申报数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予以追缴。

四、启运港退税注意的事项

  (一)是未实际离境货物的处理。

  企业出口的货物未运抵离境港不再实际出口的,应按照现行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退运已补税(未退税)证明》,未申报退(免)税的,不得再申报退(免)税;已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应补缴已退(免)税款。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具证明时,应审核比对海关提供的未到达数据和撤销报关单数据。

  (二)是出口免税货物规定。

  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税务机关应按正常结关数据审核免税。

  (三)是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

  适用启运港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其退税率执行时间以启运地海关签发的退税证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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