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自贸区法院:合法的平行进口行为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
7月9日,南沙自贸区法院对广东自贸区首批涉平行进口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境内商标被许可人要求合法平行进口企业承担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责任的主张。
什么是合法平行进口企业?
为什么没有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呢?
让我们从案件起因说起
基本案情
德国OBO公司是“OBO”
和
商标的注册人
欧宝公司作为德国OBO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全资子公司,双方约定欧宝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拥有上述商标的排他性许可权,即只有德国OBO公司和欧宝公司可在该区域使用商标,而且欧宝公司还可以自己名义进行维权。
年12月,施富公司进口标有上述商标的防雷设备到中国大陆销售,年4月,欧宝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上,双方各执一词
欧宝施富VS欧宝公司施富公司在中国大陆销售的防雷器产品不是我们公司或经销商所售,侵害了我们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欧宝公司的起诉
施富公司有不同的看法
涉案防雷设备均为德国OBO公司授权企业生产,是通过合法的报关手续从新加坡的经销商处“平行进口”,属于正品,并没有侵犯欧宝公司商标权利,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施富公司那么施富公司到底有没有侵权呢?
我们先来明晰一个概念:
知识点:何为平行进口
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平行进口”界定为“没有经过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同意,将国外合法生产的产品进口到国内”,并认为对于平行进口,“部分国家允许,部分国家禁止”。
据介绍,平行进口的特点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平行进口商品是合法获得的,不是走私的;第二,平行进口商品的价格往往低于代理商价格;第三,平行进口商品是同品牌“正宗商品”,而并非假货、冒牌货。
在明白了什么是平行进口后
这起案件就比较清晰了
法院审理南沙自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施富公司销售的防雷设备经过合法报关手续进口到我国境内,皆为德国OBO公司生产的正品。
因双方的产品不存在实质差异、可相互替代,被告的销售行为没有切断商品和商标权人的联系,也不损害德国OBO公司涉案商标所承载的质量信誉,且涉案防雷设备的商标使用行为属于德国OBO公司的商标使用行为,欧宝公司对商标权人自行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享有禁止权。
因此,施富公司的销售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欧宝公司以其分销区域利益受损为由,要求施富公司承担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依据不足。
[典型意义]
均衡多元利益
营造公平自由贸易环境
南沙自贸区法院法官梁颖表示,本案的审理思路是基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与基本价值,即实现商标权利人、经营者,以及消费者间的利益平衡。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价值追求的目标,都为全局性多元利益的协调均衡,而非某一利益的最大化。
南沙自贸区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始终遵循宽容谦抑、审慎介入的理念。本案中,施富公司履行了正常的进口报关手续,该行为并未违反我国公共政策和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应受到司法否定性评价。在知识产权审判中,还应注重维护市场竞争政策所追求的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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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南沙自贸区法院
通讯员
付斌王君
编辑
还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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