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评审结果》,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裘晓音与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邓宏光共同主持,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承办的课题“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获评优秀课题研究成果。
01
课题背景
年11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届进博会上提出,要“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年10月23日,国务院颁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明确规定“国家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年10月31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年11月2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共同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提出要“引入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第条专门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02
研究过程
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年度司法研究重大课题题目及招标公告。随后两江新区(自贸区)法院迅速响应,综合办公室作为我院司法调研牵头部门,对30个选题进行分析研究,并结合我院专业化的司法职能定位,选定了“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这一课题。确定目标选题后,遵循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院校合作”思路,主动与西南政法大学联系寻求合作,并积极与上级法院沟通、协调,认真组织申报,精心准备课题申报书,最终我院成功中标该课题。
我院挑选知识产权领域的审判和调研骨干与西南政法大学邓宏光教授领衔的师生组成联合课题组。在裘晓音院长指导、部署下,课题调研过程中,联合课题组多次召开课题研究论证会,我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的实务优势和专业优势,将司法实务与西南政法大学理论研究紧密结合,确保该课题既有理论深度,又有实务支撑。
受疫情影响,院校合作课题组共同决定取消原定到多地考察和线下研讨的计划,转而重点通过网上问卷调查、法官实地访谈、案例大数据统计、重点案例精细研判、国外制度比较研究、国内相关制度综合评析、国内相关文章著作研读和多次小型研讨会,对课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入地研究。年9月,我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提交了课题结题报告。
在研究过程中,我院与西南政法大学共同认为研究重点不在于论证该制度的合理性和引入的必要性,而在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为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具体实施进行了方案设计:一是要充分体现知识产权的特质与特性,让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更贴近知识产权实践,使得实施方案具有可操作性;二是要坚持“积极审慎、条件明晰、比例协调、精细计算”的司法政策,扬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遏制侵权之所长,而避免过度威慑对科技信息传播和创新的妨碍作用。
03
现实意义
知识产权保护是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励创新创造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发展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但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内知识产权侵权后维权成本高、收益低,导致权利人维权积极性不够。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通过加大赔偿力度,激励权利人对故意侵害知识产权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有利于调动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整体效能,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实现以司法保护服务高质量发展,以科技创新催生新发展动能。同时,该制度还有利于减轻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保护的压力,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的精细化、多元化和高效化。
来源:综合办公室
图文整理:徐龙飞
监制:徐龙飞
编辑:来子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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