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自贸区进口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

信息来源: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口化妆品预检验检疫业务企业须知(年08月01日发布)

一、适用范围

本须知适用于经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进口化妆品的预检验检疫工作,包括预检验检疫、进口核销检验检疫。

本须知所指的产品范围包括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工作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及有关国际条约、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口化妆品。产品定义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第号令《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附则要求。

二、预检验检疫

未列入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布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违规企业名单”的进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均可申请预检验检疫。申请预检验检疫必须使用“进口化妆品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IC系统”)完成。

报检要求:

1.在报检单“发货人中文名称”栏填写“预报检”字样,与正式报检相区别。

2.首次进口化妆品(尚未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当按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提供所有进口单证,包括:

(1)产品配方(应与申请办理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时相同);

(2)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临时备案号);

(3)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4)国家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进口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有效期内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同时交验正本;

(5)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备案的产品应当提交产品安全性承诺(附件3)、化妆品中安全性风险物质危害识别表(附件4)、在国外允许生产或销售的相关证明材料或原产地证等;

(6)化妆品成品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翻译件,如进口产品已办理产品标签咨询报告的应一并提交;

(7)如进口商已对产品实施自主检测,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一并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自主检测报告要求由上海局食品处陆续发布);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3.非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已获得“IC系统”产品正式备案号的进口化妆品)报检时,应当按进口检验检疫要求提供所有进口单证,包括:

(1)货物清单(附件1,注明产品正式备案号);

(2)进口化妆品企业责任承诺书(附件2);

(3)如进口商已对进口产品实施自主检测,证明该批产品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标准要求的,应一并提交相关检测报告;

(4)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4.已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程序,尚未取得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的产品,可在申请预检验检疫时以保函形式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正本保函:承诺“产品正式出区进口报检前提供符合要求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核销保函,否则自愿承担法律责任,同意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进口不合格产品进行处置”;

(2)加盖企业公章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许可网上申报系统”截屏页面,页面中该产品状态为“已完成行政审批,待制证”且“回复时间”与报检受理日期不超过一个月。

“IC系统”填报要求

产品备案数据报送:在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前,首次进口的化妆品应通过“IC系统”企业端软件,将进口化妆品产品备案数据表(附件6)录入“IC系统”并报送施检部门,要求:

(1)产品名称等信息应与报检申报、实际货物信息等完全一致;

(2)产品配方应符合我国化妆品相关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3)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或者备案凭证号,应在有效期内;

(4)应当提交符合要求的进口化妆品标签样张、外包装翻译件,如已办理产品标签咨询报告的应填报“标签咨询报告出具机构代码”,代码规则通过“IC系统”查询;

(5)商品类别、产品类别选择准确。

2.货物清单数据报送:在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前,进口化妆品应通过“IC系统”企业端软件,将货物清单信息(附件1)录入“IC系统”,并报送施检部门,要求:

(1)产品名称、数重量等信息与报检申报、实际货物信息等完全一致;

(2)货物清单中报检模式填写“预检验检疫”;

(3)如提供产品自主检测报告的,应填报“自主检测报告出具机构代码”,代码规则通过“IC系统”查询。

检验检疫结果处置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仅出具“预检验核销单”,不出具相关合格证书(单)。

“预检验核销单”仅为核销记录单,不作为产品流通、生产、销售等环节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将按照进口不合格化妆品要求处置。

3.如报检时尚未提交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的,进口企业应在检验检疫结果处置前提交正本的卫生许可批件或备案凭证核销保函,并重新报送产品备案数据表,经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预检验核销单”,不出具相关合格证书(单)。

三、进口核销检验检疫

未列入上海检验检疫局公布的“进口食品化妆品违规企业名单”中的进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均可在出区进口时,对预检验检疫合格的化妆品按出区核销方式,申请进口核销检验检疫。申请进口核销检验检疫必须使用“IC系统”完成。

报检要求

1.在报检单“发货人中文名称”栏填写“预检验”字样,与其他报检相区别。

2.报检单证要求:

(1)根据上述第三(一)款要求,在入境预检验申报时已提供的进口单证无需重复提供,但需提供“预检验核销单”及其附件货物清单复印件,并交验正本;

(2)进口产品货物清单(附件1)。

(3)进口产品应全部属于预检验检疫合格的化妆品,否则企业应补交相关进口检验检疫单证,检验检疫机构按照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化妆品受理报检。

“IC系统”货物清单填报要求

在检验检疫部门查验前,进口化妆品应通过“IC系统”企业端软件,将货物清单信息(附件1)录入“IC系统”并报送施检部门,要求:

(1)产品名称、数重量等信息与报检申报、实际货物信息等完全一致;

(2)货物清单中报检模式填写“进口核销检验检疫”;

(3)核销报检号填报预检验检疫的报检号。

检验检疫结果处置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通过单证核查、以及现场合格未发现异常的,可以评定为合格,并直接流转至拟证环节。

(附件表格略)

======HAC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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