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从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二是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四是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
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通知》围绕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需要,在营造优良投资环境、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等方面,加大改革授权和开放力度,给予政策扶持,体现特色定位,提出了53项切口小、见效快的工作措施,着力打通有关工作的“堵点”和“难点”,推动自贸试验区更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编制下达全国土地利用计划时,考虑自贸试验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有关省(市)的用地计划;有关地方应优先支持自贸试验区建设,促进其健康有序发展。(负责部门:自然资源部)
一、《通知》主要内容法律解读
(一)营造优良投资环境
1、住建方面
(1)借鉴北京市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经验,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放宽人才中介机构限制;(2)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等工程审批类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3)授权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工作,将省级及以下机关实施的建筑企业资质申请、升级、增项许可改为实行告知承诺制;(4)将外商投资设立建筑业(包括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等所有工程建设相关主体)资质许可的省级及以下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5)自贸试验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业企业承揽本省(市)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6)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下,对自贸试验区内的港澳台资建筑业企业,不再执行《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关于工程承包范围的限制性规定;(7)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为本省(市)服务的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工程勘察除外)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负责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
2、卫生方面
(1)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自贸试验区内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实行告知承诺制;(2)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的技术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干细胞临床前沿医疗技术研究项目。
3、税务方面
允许自贸试验区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
4、企业登记方面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将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注册初审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有外资登记管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
5、知识产权方面
(1)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置商标受理窗口;(2)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受理点,受理商标权质押登记;(3)进一步放宽对专利代理机构股东的条件限制,新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允许不超过五分之一不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年满18周岁、能够在专利代理机构专职工作的中国公民担任股东。
(二)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
(1)研究支持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的“两头在外”航空维修业态实行保税监管;(2)支持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研究和探索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3)支持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试点;(4)授予自贸试验区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管理权限;(5)支持在自贸试验区依法合规建设能源、工业原材料、大宗农产品等国际贸易平台和现货交易市场;(6)开展艺术品保税仓储,在自贸试验区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备案环节,省级文化部门不再核发批准文件;支持开展艺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准予进出口批准文件办理海关验放手续;省级文化部门核发的批准文件在有效期内可一证多批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六批;(7)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海关税款保证保险试点;(8)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增加航空、铁路舱单申报功能;(9)支持自贸试验区试点汽车平行进口保税仓储业务;(10)积极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和地区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新项目率先在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促进贸易便利化;(11)在符合国家口岸管理规定的前提下,优先审理自贸试验区内口岸开放项目;(12)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
(三)推动金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
(1)进一步简化保险分支机构行政审批,建立完善自贸试验区企业保险需求信息共享平台;(2)允许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按相关规定为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衍生产品等业务;(3)支持坚持市场定位、满足监管要求、符合行政许可相关业务资格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人民币与外汇衍生产品业务,或申请与具备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等;(4)支持自贸试验区依托适合自身特点的账户体系开展人民币跨境业务;(5)鼓励、支持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基于真实需求和审慎原则向境外机构和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满足“走出去”企业的海外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承包、大型设备出口等融资需求;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应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和项目背景,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要求;(6)允许银行将自贸试验区交易所出具的纸质交易凭证(须经交易双方确认)替代双方贸易合同,作为贸易真实性审核依据;(7)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个人按照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8)支持在有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四)推进人力资源领域先行先试
(1)增强企业用工灵活性,支持自贸试验区内制造企业生产高峰时节与劳动者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短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允许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企业研发中心研发岗位临时性工作;(2)将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中外合资和外商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审批权限下放至自贸试验区,由自贸试验区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3)研究制定外国留学生在我国境内勤工助学管理制度,由自贸试验区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实现规范管理;(4)鼓励在吸纳非卫生技术人员在医疗机构提供中医治未病服务、医疗机构中医治未病专职医师职称晋升、中医治未病服务项目收费等方面先行试点。
(五)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改革开放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自贸试验区建设全过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刻认识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重大意义,贯彻新发展理念,鼓励地方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试验田作用。
维护国家安全。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各自贸试验区要牢固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在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统筹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安全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和政治安全,主动服务大局。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自贸试验区的国家安全工作。各有关部门依职责管理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国家安全工作,可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需要按程序调整有关措施。
强化组织管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协作,不断提高自贸试验区建设和管理水平。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切实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横向协作、纵向联动,进行差别化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服务,积极协调指导自贸试验区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省(市)人民政府要承担起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构建精简高效、权责明晰的自贸试验区管理体制,加强人才培养,打造高素质管理队伍。
狠抓工作落实。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以钉钉子精神抓好深化改革创新措施落实工作。国务院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及时总结评估,对效果好、风险可控的成果,复制推广至全国其他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依职责做好改革措施的细化分解,全程过问、一抓到底。各有关省(市)要将落实支持措施作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加强监督评估、压实工作责任,推进措施落地生效,同时研究出台本省(市)进一步支持自贸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的措施。需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规定的,要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二、《通知》评析
《通知》具有五方面特点,一是加大改革授权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下放相关权限,支持自贸试验区大胆试、大胆闯、自主改。二是开展试点探索。推动相关措施在自贸试验区先行先试,在契合自贸试验区发展定位的关键领域开展探索,进一步发挥自贸试验区试验田作用。三是进一步推动对外开放。在现有外商投资负面清单基础上,提出有关开放举措,打破准入后的“玻璃门”。如,进一步放宽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人才中介机构等方面的资质限制。四是给予政策扶持。给予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补齐功能短板,促进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培育发展新动能。五是体现特色定位。根据各自贸试验区的特色功能定位,提出不同的深化改革创新措施,引导各自贸试验区有针对性地开展探索,53项支持措施中有14项适用于特定自贸试验区。
往期文章
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税收法律问题浅析
自贸区融资租赁业务优惠政策及司法保障
国有企业境外投资法律规制体系
河南自贸区外资公司注册法律实务
《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评析
涉外仲裁裁决的执行
境外投资“路条”制度的演进—兼评“9号令”修改征求意见稿
跨境融资宏观管理试点新规解读
秦华代律师
涉外业务部主任
武汉大学国际私法学硕士
秦华代律师为中国法网首批部级驻网律师,河南省侨联法律顾问会委员,郑州市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成员。执业专长为公司法律事务、涉外法律事务。
执业期间秦华代律师先后为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知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郑州思念食品有限公司、河南新田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瀚海置业有限公司、河南超达置业有限公司、华润置地(郑州)有限公司、河南聚金商业运营服务有限公司、郑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河南省浙商联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徐州商会、郑州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河南一车一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单位或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妥善处理过大量企业相关的诉讼和非诉法律事务。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