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天津/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三部门公布了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在广东、天津和福建自贸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同时,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三个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此外,三个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通知明确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开始在三地试点。
值得注意的一点,通知中明确提出,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平潭综合实验区15%的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区其他区域。
关于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19号
广东省财政厅,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广州海关、深圳海关、拱北海关,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1号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海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2号
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福州海关、厦门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进口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
二、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即对设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出口税收政策前提下,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四、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实施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五、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本通知自自贸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75号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海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的相关政策,现就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试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其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从境外购买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飞机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53号)和《海关总署关于调整进口飞机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90号)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设在试验区内的企业生产、加工并经“二线”销往内地的货物照章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根据企业申请,试行对该内销货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按实际报验状态征收关税的政策。
三、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四、在严格执行货物进口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允许在特定区域设立保税展示交易平台。
除上述进口税收政策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属的上海外高桥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物流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上海浦东机场综合保税区分别执行现行相应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税收政策。
本通知自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挂牌成立之日起执行。
赞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