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区专项发展资金项目

一、重点支持领域

(一)支持重点

1、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和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口岸经济。

2、支持专业贸易平台功能建设,进一步支持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开放;提升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功能,优化人才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展示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等。

3、支持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体系,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功能的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设施,以及诚信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建设。

4、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

(二)支持对象

专项资金支持的功能提升项目主要为年或年启动建设的政府类项目和社会类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1、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各片区管理局,以及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中央和市级相关单位(通过所在片区管理局申报)、新区相关委办局围绕支持重点申报的项目。

2、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注册地和税管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围绕支持重点申报的提升自贸试验区服务和管理功能的项目。

(三)支持标准

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投入、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投入等方式,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等方式。

1、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按照政府核定投资额进行全额或部分支持。

2、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对采取政府补贴方式的项目,按不高于政府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

对采取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占利息支出的比例不超过50%、期限不超过3年。

社会类功能提升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万元。对于支持额度超过万元的社会类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明确。

二、截止日期

7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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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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