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发文敲定四大自贸区定位,涉税政策亮

  日前,国务院分别印发通知,批准《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和《进一步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家级自贸试验区由此增至4个。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也印发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国家安全审查试行办法》,决定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4个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

  

  昨天,国务院新闻办举行发布会,请商务部、上海市、广东省、天津市、福建省负责人介绍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情况。

四大自贸区各有侧重负面清单缩减至条

  商务部部长助理王受文在发布会上表示,在定位和分工上,广东自贸区立足于推动内地与港澳经济深度合作;天津自贸区立足于京津冀协同发展;福建自贸区立足于探索闽台经济合作新模式;上海自贸区继续在推进投资贸易便利化、货币兑换自由、监管高效便捷以及法治环境规范等方面担当“领头羊”。

  据王受文介绍,上海自贸试验区第一张负面清单特别管理措施有项,后来减少到项,新的负面清单只有项特别管理措施,开放度和透明度进一步提高。新版负面清单列明了不符合国民待遇等原则的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共计50个条目、项。

  负面清单相当于投资领域的“黑名单”,列明了企业不能投资的领域和产业。与负面清单相对应的是正面清单,即列明了企业可以做什么领域的投资。有效利用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的手段,在开放市场的同时,可以保护部分敏感产业。

上海自贸区已试点税收政策

原则上可在其他自贸区试点

  广东、天津、福建三地自贸区总体方案都提到,要抓紧落实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充分发挥现有政策的支持促进作用。对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已经试点的税收政策原则上可在自贸试验区进行试点,其中促进贸易的选择性征收关税、其他相关进出口税收等政策在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行试点。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范围和税收政策适用范围维持不变。

  

  此外,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国际惯例,以及不导致利润转移和税基侵蚀前提下,积极研究完善适应境外股权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税收政策。

  

  广东自贸区方案同时明确,深圳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珠海横琴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结合上海试点实施情况,在统筹评估政策成效基础上,研究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试点问题。符合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政策规定申请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福建自贸区方案明确,平潭综合实验区税收优惠政策不适用于自贸试验区内其他区域。

  

  在推进贸易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开放方面,四大自贸区在税收支持方面也各有侧重,主要涉税规定如下表:

中国四大自贸区,将如何影响你的生活

摘编自中国政府网、人民日报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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