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英美法审判法庭是建设自贸区绕不过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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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文是年6月2日所作的建议,石沉大海。笔者一直认为要搞航运中心离不开几要素:英美法、资金自由流动、人员自由流动,信息自由流动,还有位朋友加了一条红灯区。五大要素缺一不可。海南自贸港距离满足这些要素越来越近,但是缺了英美法,还是没戏。多年来,一直建议某区设立英美法法庭,可以作为海事法院或金融法院的派出法庭,然并卵。领导的一句讲话就可使一家企业倒闭的环境,只能炒炒房地产。

正文:

在芜湖举行的第一届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高层论坛上,民建中央副主席、上海市政协副主席周汉民做了主旨演讲,提出要取得政府管控和法治一体化的突破,要做到长三角区域的公共数据共享,建立统一政务平台,在现有的金融法院、海事法院基础上,未来视情况设立新的专门法院。

周汉民副主席的此项提议非常新颖,也非常有建设性,上海金融法院管辖上海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上海海事法院管辖上海、江苏沿海海域和长江浏河口以下的通海可航水域及洋山港及附近海域发生的海商海事纠纷。海商及金融民商事案件在上海都有了专门的法院管辖,普通的商事案件,特别是根椐适用英美法的国际贸易商事纠纷案件仍没有专门的法院管辖,而且显得比较急迫。

并不是中国的法律不好,中国的法律非常好,但是由于没有稳定的裁决,在国际上难以获得广泛认可,英美法由于裁决的稳定性,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近些年爆发的国际贸易、海商案件大多是由英国、美国以及应用英美法的新加坡、香港等地管辖,甚至有的极端情况,中国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也常常通过南非、印度等地扣船,以获得国外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院也是根椐英美法进行裁决的,比如海牙国际法院法官,中国派出的法官继倪征燠,史久镛之后就少有长久在第一线从事律师或审判工作的人担当。英美法需要长时间的训练,越老越显现出优势,近些年中国的法官队伍中英美法审判人才还有流失现象。

另一方面中国的仲裁频现帮亲不帮理,让合约方的接受有个很长的过程。

中国现有法律框架下,根椐民事主体的约定,是允许法院根椐约定用英美法进行裁决的。

1、可在上海自贸区由金融法院或海事法院试点设立英美法裁判法庭,接受上海地区民事主体根椐约定管辖的案件。要获得民事主体的认可、建立权威性是个相当漫长的过程,单独设立法院若没有相当的案源,成本就会高昂。

2、可聘请香港法官担任主审法官,香港法官是中国的宝贵人才,从事英美法商事审判经验丰富,在国际上也有广泛的公信力,有利于培养根椐英美法审判的法官队伍。

同时中国不缺乏能担任审理此类案件法官的法律人,不少优秀海事律师适任,他们很有钱、他们才华横溢、他们有着很多年英美法诉讼经验、更重要他们有一颗爱国的心,他们有着追求公平正义的理想,只要给他们这样的机会,相信他们会不负重望,至少从争议双方都是中国人的企业开始做起,会培养出英美法的优秀法官来。也许有一天,他们中有人更适合担任国际法院法官。

3、建立快速审判制度,必要时,可建立一院二审制。

一院二审制是台湾地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独特做法,参见年05月29日《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台湾智慧财产法院的审判程序》。有的商事案件需要快速裁判,可以根椐民事主体要求进行快速简易裁判,若有一方不认可,再由同一法院进行普通程序审理。

根椐宪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尽管一些下位法把所有的法院都列入国家的审判机关,但是海事法院、金融法院等不承担刑事审判的法院可以做更灵活地定位为解决商事纠纷的国家机关。有了稳定的、极具公信力的裁决,未来国际上更多的保险公司、信托机构、贸易公司会将总部迁移到上海自贸区[1],更好地促进自贸区的发展。

[1]数年前,曾提过政协提案,成立根椐英美法审理租约纠纷的法庭(上海虹口区政协第号提案)以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

薛船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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