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高新产业发展推进京津冀人才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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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高端产业片区亦庄组团首批产业政策

一、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集群

1.推进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场景应用示范区建设,加快5G、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应用落地,加快推进5G超高清视频、车联网、工业互联网等行业应用。优化区内应用场景资源供给,最高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每年重点支持10个以上高水平的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示范项目。

2.支持在5G领域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落地发展,开发区在科研经费等方面给予综合支持,每年1亿元,连续支持3年。

二、打造新能源及高端汽车产业发展核心承载地

3.鼓励国内外新能源智能汽车整车厂商落户开发区,带动中高端零部件供应体系聚集发展,打造龙头整车企业为主导、核心零部件合理配套为支撑、尖端技术研发持续储备的产业发展体系。鼓励外资企业在开发区投资建设动力总成、电驱系统、中控系统等关键零部件生产基地。对带动形成千亿级产业集群的,可给予龙头企业最高1亿元创新资金支持。

4.对开展发动机、固态电池、轻量化材料、三电系统“卡脖子”技术研发,推进车载高精度传感器、高精度地图、车规级芯片、智能操作系统等产品研发,开展空压机、膜电极等汽车先进技术研发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研发投入奖励,最高给予万元资金支持。

5.对突破三电技术新型电子电气架构、多源传感信息融合感知、新型智能终端、燃料电池等汽车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的国家实验室、国家级平台中心、新型平台落地开发区的,最高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

6.加快推进先进技术实现产业化落地,鼓励自动驾驶技术研发达到L4级别以上有条件规模化生产,鼓励经国家部委、专业机构认证达到量产条件的燃料电池、车载通讯、计算、感知芯片等新型研发技术完成成果转化。对完成首批成果转化的企业,根据成果转化效果给予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最高万元。

三、打造全球领先新一代创新医疗健康与服务产业集群

7.对企业承担小分子原创药、抗体新药、新型疫苗、细胞治疗、创新制剂、基因诊疗、高端医疗器械、现代中药等领域的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及项目启动临床I、II、III期研究项目的,经评审按核定费用最高给予万元资金支持。

8.支持区内企业承接“三城”及全国优质项目转化,在开发区实现转化应用并获得生产批准的创新产品,每项最高给予万元的资金支持。

9.对在京取得国家药品新药注册批件(不同剂型合并计算)的创新药,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对完成临床II期的创新药以及全国首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择优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同一创新药不重复支持。

10.对处于临床试验阶段的创新药,支持开展成果转化,择优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1.对获得国家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程序批准的创新医疗器械,支持其在中关村示范区产业化落地,择优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在京申请并取得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择优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重大高精尖成果产业化项目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3.支持中关村示范区创新主体建设千升以上规模的生物药中试服务平台、高端制剂平台、医药合同研发机构、合同定制研发生产服务机构、代工生产服务平台以及医疗器械工程化平台、产业化技术人员培训平台等符合国际标准的专业研发生产服务平台,择优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支持。按照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4.支持中关村生物医药进出口公共服务平台、新药评价、实验动物、检测检验等服务平台建设,择优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支持。按照设备购置、信息系统建设、房屋租赁、平台运营等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5.支持在京高水平医疗机构、高校院所联合中关村示范区企业建设医学成果转化中心,开展医学科技成果价值发现,推动临床科研成果转化,对成效显著、符合条件的认定为中关村医学成果转化中心,纳入中关村示范区高精尖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支持,按照不超过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6.支持药品医疗器械硬科技孵化器建设。支持各类创新主体在重点园区以及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集中区域布局建设药品医疗器械硬科技孵化器,为企业提供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小试中试、检验检测等专业服务。对服务成效突出的孵化器,择优纳入中关村硬科技孵化器支持,按照不超过孵化器总投资额30%的比例,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7.支持全球药品医疗器械领军企业在中关村示范区建设区域总部和研发中心,按照不超过房屋购置租赁、研发设备购置等实际发生费用30%的比例,每年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18,对新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等国际权威机构认证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按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不超过万元的资金支持。

四、打造机器人和先进智能装备产业创新应用高地

19.依托自动化供应商和用户企业,引进一批信息系统供应商和工业设计院,培育发展一批专业性强、行业特色明显的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支持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联合装备制造商、软件开发商,开展智能制造装备、核心软件、工业互联网的集成应用,提升开发区智能制造系统集成能力。对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供应商提供咨询诊断和项目实施服务的,按一定比例最高给予万元资金支持。

20.面向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细分领域,支持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北京市级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对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在开发区建设并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或国际知名的创新中心的,最高给予1亿元资金支持。

五、培育商务服务及科技服务竞争优势

21.设立每年5亿元科技创新基金,引导社会各类资本重点投资支持开发区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吸引优质企业在开发区落地、发展。科技创新基金分为引导基金和直投基金两种模式,引导基金主要与社会投资机构合作设立子基金;直投基金主要以股权投资形式直接投资于开发区优质企业。

22.支持龙头企业搭建产业关键资源共享载体。向中小企业开放供应链协同、资金融通、品牌嫁接、大数据应用、人才培养、专利研发等资源服务。符合条件的载体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考评。单个载体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23.支持建立区域级别“互联网+”服务云平台。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供战略决策、过程控制、财务规范、公司治理、投贷联动、并购融资等专业服务。经评审认定后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并定期进行绩效目标考评。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24.支持载体内中小企业参与科技奖项申报。对载体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专精特新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晋级补差。先对载体内获得科技奖项、资质的企业,按发展阶段发放针对性的创新服务券。金额合计不超过万元。

25.对通过并购控股上市企业、“新三板”精选层挂牌企业、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并成功引进本区的企业,按照并购交易金额的5‰分别给予最高万元、5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六、促进科技文化创意融合

26.支持企业机构用好经开区城市更新政策,推进电竞场馆建设。对在区内建设或改建高标准可承办国内外顶级电竞赛事的S级专业电竞场馆,经认定后,按照装修及专业设备购置等实际投入金额的30%给予资助,支持金额不超过万元。

27.鼓励视听产业研发机构落地发展,对获得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资质的一次性给予万元资金支持。

28.支持视听企业或机构主办影响重大、国际化程度高、社会效益突出、示范效应明显的展览论坛、创新大赛、学术交流等产业活动。经审核认定后,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不超过2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万元。

七、聚焦数字经济产业发展

29.支持企业或机构参与开发区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不含算力基础设施)。凡列入区级重点项目且按项目验收标准通过验收的,按其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增值税金额)的1%予以一次性补贴或按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贷款额度予以50%的贴息支持(两者取高限),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万元,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5个。

30.对引进的国际知名顶尖核心企业,如其投资建设的重大新型基础设施项目在开发区区域经济贡献、国家战略支撑或产业生态培育等领域切实起到引领示范作用,或对传统产业的数字化改造升级起到决定性作用并形成成熟可复制模式且在区内实施3个以上传统产业数字化升级项目的,政策有效期内择优遴选不超过2个,经开发区工委、管委会批准,可另行予以重点扶持,最高可按其投资总额的15%予以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万元。

雄安新区出台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

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

近日,雄安新区管委会印发《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个文件,提出将维护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新区住房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提出,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设立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运作、管理和服务。

《办法》明确了新区行政区域内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其中,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办法》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高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新区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北京非首都功能疏解单位和个人月最高缴存基数暂参考北京市标准执行,具体上下限每年由公积金中心公布。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最高缴存基数标准。

职工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个人可以不缴住房公积金,但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按规定缴存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自由职业者和个体工商户的月缴存基数一般应按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至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办法》提出,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不得高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2%。同一单位职工应当执行同一缴存比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缴存者在10%-24%范围内自主选择缴存比例。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还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向公积金中心办理个人缴存登记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一般应按新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也可以在当年最低缴存基数至最高缴存基数之间自主申报。

《雄安新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还规定了新区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并提出,本细则发布前,缴存人已在京津冀发生了住房消费提取行为且仍在延续中的,可按原提取政策继续提取,本细则发布实施后发生的情形,应按本细则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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