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6月28日,在G20峰会上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宣布了对外开放五项重大举措,包括进一步开放市场、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全面实施平等待遇等,提出将进一步扩大农业、采矿业、制造业、服务业开放,还将进一步取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限制。
6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及商务部随即公布了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1、年版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2(以下简称“自贸区负面清单”),缩短了受限制的外商投资的行业清单;除上述两份负面清单之外,年版外商投资鼓励目录3也同时发布,进一步扩大了鼓励外商投资的范围。两份负面清单及鼓励目录均自年7月30日起生效4。
外商投资鼓励类目录和准入负面清单可以通俗地理解为“一正一负”投资导向目录,代表的是中国在经济的不同发展时期,对于外商投资的不同需求。
?“正”——对需要鼓励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即列于外商投资鼓励类目录的项目,实行相应的优惠政策。修订版外资鼓励目录进一步扩大鼓励外商投资范围,促进外资在现代农业、先进制造、高新技术、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投资5,该目录包括全国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以下简称全国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以下简称中西部目录)两个子目录,促进外资优化区域布局。
?“负”——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列出了外商准入方面的特别管理措施,如禁止投资领域、股权要求(如是否限于合资、合作)、高管要求等,对于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则按照内外资一致的标准和原则实施管理,也即对于外资没有其他的特别限制。外资准入负面清单适用于全国范围,而自贸区清单适用于自贸区范围内。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几经修订,已经较大幅度缩短,年清单又再进一步缩短,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或加严限制。
在现今的特殊经济时期,对于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管理相关领域同时减少“负”、扩大“正”,显示了中国政府履行进一步对外开放的承诺和实践,也彰显了中国作为最大的投资目的国之一将致力于保持其相当的竞争力。
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
年3月15日正式通过并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外商投资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
关于负面清单的理解,主要有以下几个要点:
?年外资准入负面清单所放开的领域
今年以来中国一直持续推进放宽市场准入,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几经修订,已较大幅度缩短,制造业基本放开,服务业和其他领域也在进一步推进开放。
本次修订在交通运输、增值电信、基础设施、文化等服务业领域,以及制造业、采矿业、农业领域均推出了新的开放措施,在更多领域允许外资控股或独资经营6。同时,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短了清单长度,在所有行业领域均没有新增或加严限制。
年版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较之于年版清单相比,负面清单条目由48条减至40条。放开的限制具体涉及的领域和内容包括:
?年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的主要变化
年自贸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的特别管理措施,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较之于年自贸区清单,本次修订的负面清单条目由45条减至37条。自贸试验区清单承担着先行先试的作用,举例而言,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试点的演出经纪机构、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等早于年已开放,而全国则在目前推开。本次修订,在全国开放措施的基础上,年版自贸试验区外资准入负面清单取消了水产品捕捞、出版物印刷等领域对外资的限制,继续进行扩大开放先行先试,但应注意的是,该份清单仅适用于自贸区范围内。
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较大幅度增加
年修订的外资鼓励目录将原先独立发布的《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入,因此本次修订的外资鼓励目录由两个子目录构成:
全国目录鼓励外资投向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领域,中西部目录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密集型、先进技术产业和配套设施条目,承担了对中西部地区承接外资产业转移的功能。下表列出了具体的变化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外资鼓励目录——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
根据现行规定,对于外商投资于鼓励类产业,可以享受包括税收优惠等激励政策。经过此次修订,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范围得以大幅扩展,从而引导外资更多投向高端产业,优化区域投资布局。值得注意的是,截至目前,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保持不变。
相关激励政策主要包括:
此外,对于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