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新区率先试点天府新区自贸区窗口开展企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激发市场投资活力,助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片区(以下简称“成都自贸区”)建设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30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办发〔〕42号)精神。

成都市工商局就成都自贸区内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提出几点指导意见。

1

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

2

推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准入服务

3

强化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申请人义务

4

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5

加强组织保障,确保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有序开展

基于以上意见,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制定了详细的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于今日(年6月1日)率先在成都市天府新区政务服务中心自贸区窗口试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

什么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

是指登记机关将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登记为企业的住所(经营场所),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制度。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如何改革

实施负面清单管理,按照方便准入与规范有序的原则,在直管区内开展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改革试点,研究总结成功做法,逐步形成全区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措施。

1

适用范围

直管区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适用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

2

实施阶段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分两个阶段实施,逐步推进,全区推广。

1

▲第一阶段

年6月1日起,凡在自贸区申请办理注册登记的上述企业,可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2

▲第二阶段

年1月1日起,直管区范围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可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制,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其他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

※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可参照执行。

3

实施方式

(一)高效便捷的市场准入服务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的登记机关。申请人申请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时,应当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附件1),登记机关可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房管部门的房屋信息进行查询、比对,以确定住所(经营场所)详细准确的地址信息。

(二)强化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明确申请人义务

1.登记机关应当明确告知申请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负面清单(附件2)。申请人应当遵守负面清单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将负面清单内的场所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2.申请人应当对其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的相关法律责任。

3.企业在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应当在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三)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公示,强化事中事后监督

登记机关运用信息化手段,将申请人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及时推送至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成都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进行公示,供社会公众、相关政府部门查询。

根据投诉举报,依法处理企业申报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

加强与当地规划、城建、国土、房管、公安(消防)、环保、安监、城管、食药监、文化、卫生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

附件1:

附件2:

场所负面清单

下列场所不得申报登记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1)非(违)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2)历史建筑、公园、公共绿化地带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实行会员制、为少数人服务的会所以及从事高档餐饮、茶楼等经营活动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3)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内的场所,不得作为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等的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

(4)未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未依法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不得作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

(5)工业集中发展区域外的场所,不得作为工业企业经营场所,按照《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5号)规定,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除外。(6)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企业的经营场所。

(7)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或居民住宅楼(院)内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网吧、游戏(游艺)活动等企业的经营场所。   (8)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标准规范的场所,不得作为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9)铁路、矿区、油田、机场、港口、军事禁区、施工工地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的场所,不得作为收购废旧金属企业的经营场所。   (10)住宅小区、医院周边、重点街道沿街商铺的场所,不得作为从事喷绘、喷漆、屠宰、制革、饲料加工、食品发酵等存在大气污染、水污染、噪音污染等经营活动企业的经营场所。

(11)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不得作为从事娱乐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

(12)各区(市)县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城市管理实际需要,依法明确的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1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省、市有关规定,不得作为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的其他场所。

新区天气小贴士

?预计我区1日晚上到2日白天多云间阴,气温22~32℃;2日白天紫外线3级(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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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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