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自贸区企业将享注册登记新政注册公司更

记者昨日(23日)获悉,天津市市场监管委近日先后出台《关于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和《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推进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相关规定,今后将重点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市场和质量监管方式、拓展职能服务综合优势,并通过推行一系列注册登记新政,使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登记流程更加顺畅。

  企业登记更便捷

  据介绍,对于自贸试验区内企业,《管理规定》明确,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实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逐步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通过一系列对注册登记的改革创新,使登记制度更加便民,登记流程更加顺畅。

  针对简化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证明,《管理规定》规定,外国(地区)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公司,只需提交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不再提交公证、认证或转递文件。港澳居民在自贸试验区投资设立企业,可提交护照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有效入境证明的复印件,免于提交公证、转递文件;台湾地区自然人到自贸试验区投资,允许其凭台胞证、入境手续等有关身份证明或经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确认的投资主体自然人资格证明等有效材料直接办理登记,无需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此外,《管理规定》还放宽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有关限制。其中,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或者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取消投资方主体资格、广告经营业绩的条件限制,取消投资方成立和运营的年限要求。自贸试验区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取消企业注册资本全部缴清、广告营业额不低于万元人民币的条件限制。

  创新监管方式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若干意见》明确表示,支持自贸区产业集聚发展。发挥市场准入职能,支持自贸区内融资租赁、离岸金融、生物医药、国际贸易等相关产业发展,鼓励相关企业在自贸区落户,发挥自贸区重点发展产业集聚效应。

  在创新市场和质量监管方式方面,《若干意见》明确,将深化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扩大自贸区企业信息公示内容的范围,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与社会监督的作用。推行新型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施市场监管随机抽查制度,加大企业违法行为事后处置力度,在严厉查处违法行为的同时,综合运用信用风险等级分类、激励限制措施目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约束措施,促进区域内有序竞争。

  同时,支持自贸区创新全程追溯产品质量监管新模式。支持自贸区借鉴国际惯例和通行做法,实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违法线索倒查的质量监管模式。支持自贸区建立以物品编码管理为溯源手段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平台。创新自贸区质量技术监督执法体制,对于自贸区内生产加工和货物贸易企业进口原料、元件和辅料用于加工作业区加工制造且销往大陆以外市场的商品,其销售产品可以不按照中国的强制性标准、技术法规组织生产经营。

  根据《若干意见》,还将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许可经营项目筹建登记制度,深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制度改革,并对自贸区内具备相应条件且申请对内部使用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开展强检的单位予以授权。

(记者张广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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