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先进制造业
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外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万美元(含)以上(仅限世界强企业投资)、万美元(含)以上、0万美元(含)以上、1亿美元(含)以上的,分别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励。对新设立的先进制造业内资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0万元(含)以上(仅限中央大型企业、中国企业强或中国民营强企业投资)、1亿元(含)以上、5亿元(含)以上、10亿元(含)以上的,给予万元、万元、万元、万元奖励。
-年新注册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当年统计达到规模以上或形成地方本级财力达到万元(含)以上(不含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本级财力),从当年起连续3年按照对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予以奖励。对新注册且开工建设,并利用银行贷款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经管委会认定,按照银行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贴息,总投资5亿元(含)-20亿元,贷款贴息年限3年;总投资20亿元(含)以上-50亿元,贷款贴息年限4年;总投资50亿元(含)以上,贷款贴息年限5年;每年贴息不超过万元(含),累计贴息最高不超过万元。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补助资金数额按照企业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次销售价格的20%核定,上限不超过万元。关键零部件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万元;单机产品最高补贴额不超过万元;成套设备关键部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本地化率超过60%的,最高补贴不超过万元。-年,对企业引进的累计总投资超过1亿元(含)-5亿元(含)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给予引进企业50万元奖励;5亿元以上-10亿元(含),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给予引进企业万元奖励;10亿元以上的产业链上下游关键配套项目,给予引进企业万元奖励。
建立沈阳片区龙头企业、骨干企业数据库,对库内企业的项目予以优先供地,每年对企业的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龙头企业1-5名,给予万元的奖励,6-10名给予50万元奖励;骨干企业1-5名,给予50万元的奖励,6-10名给予30万元奖励。资金奖励专项用于企业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等各类日常发展支出,期限为3年。
对世界强企业、国际知名研发机构在沈阳片区设立研发中心,市政府按照上年度其研发投入的30%给予补助,10%自贸试验区给予补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沈阳片区创新主体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市政府按照其研发设备投入额的30%给予补助,10%自贸试验区给予补助,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对新建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建)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技术创新服务平台,市政府给予万元补助,自贸试验区给予万元补助。
对沈阳片区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入沈阳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库、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上年度其研发投入的15%,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万元补助。
企业科研成果转化补助,按成果产业化过程相关投入的15%给予最高万元补助。
企业境内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补助金额最高为万元。其中:按国家证监会正式受理和实现上市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万元和万元。企业在境内证券市场买壳上市,比照企业境内上市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或者企业通过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或创业板实现买壳上市,或者在柜台交易市场买壳上市后转板至主板或创业板的,一次性补助万元。
对于经我市金融主管部门备案后,在“新三板”完成挂牌的企业,每户最高补助万元。其中:按正式挂牌和实现融资两个阶段分别给予补助75万元和75万元。实现融资阶段补助标准为融资额累计超过万元。进入最高层的挂牌企业,再给予50万元奖励。
对新入驻区内的上市企业,参照此项支持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高管个人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地方本级财力给予全额补贴。
对拥有填补国内空白、国际领先技术的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万元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造实验室、购置和更新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并对已投入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提高创新能力。
2融资租赁业落户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1.7亿元(含)-2亿元,按实缴金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2亿元(含)-3亿元,按实缴金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注册资本金3亿元及以上的,按实缴金额的1.5%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1万元。
增资奖励:实缴增资额0万元(含)-0万元,按增资额的0.5%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0万元(含)-1亿元,按增资额的1%给予奖励;实缴增资额1亿元及以上,按增资额的1.5%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当年融资租赁业务额比上年新增0万元(含)-1亿元,按新增业务额的0.3%给予奖励;比上年新增1亿元(含)-2亿元,按新增业务额的0.5%给予奖励;比上年新增2亿元及以上的,按新增业务额的1%给予奖励。对每户企业该项奖励金额不超过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小微企业免收融资物租赁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的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合同履行额的1%,总额不高于30万。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合同履行额的1%,总额不高于40万元。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科技创新型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合同履行额的1%,总额不高于50万元。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融资租赁企业对我市公共服务型业企业免收融资租赁物保险费的,按照签订合同金额1%给予补助,单笔合同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合同履行额的1%,总额不高于60万元。每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万元。
我市装备制造业企业通过与沈阳片区内融资租赁企业合作,购置先进研发生产设备的,按照融资租赁额综合费率中的5个百分点给予补助,补贴期限为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标准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设备价款、补贴比例及补贴期确定,计算公式为:补贴标准=设备价款×补贴比例×补贴期。补贴期为企业已按合同支付租金且未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时间。单个企业补助额不高于万元。
对符合标准的融资租赁企业,按其高端人才缴纳个人所得税形成地方本级财力的%给予奖励。
对于以中国租赁业东北创新服务基地为平台组织开展信息交流、专业论坛、项目对接等活动的行业协会,每次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总额不超过万元;
对于以东北融资租赁研究院为平台组织开展专业培训等活动的行业协会,每次按照活动经费的50%给予补贴,每户企业总额不超过万元。
3金融服务业为鼓励各类金融及金融服务机构开展融资工具和融资服务模式创新,沈阳片区管委会每年列支万元资金,用于鼓励金融创新。由金融服务企业自行申报,经沈阳片区管委会推荐,凡获得国家级认可并复制推广的金融创新举措给予5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认可并复制推广的金融创新举措给予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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