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里治疗白癜风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bdfby/yqyy/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纠纷典型案例,南沙自贸区法院有一件案例入选。姚某芸诉信联公司、赵某股东名册记载纠纷案——香港隐名股东身份的认定基本案情
香港居民姚某芸、黄某强系夫妻关系,二人签订协议,约定年7月20日前,黄某强应将其作为隐名股东、委托内地居民赵某无偿代持的广州信联智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联公司)万股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所得款项归属于姚某芸;若在年7月20日前未办妥的,则上述股权归属于姚某芸。
后黄某强未按照协议履行,姚某芸提起另案诉讼,生效判决确认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信联公司万股的股份归姚某芸个人所有。因信联公司拒绝承认姚某芸的股东身份,姚某芸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信联公司将上述万股权记载于信联公司的公司章程及股东名册上,协助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赵某予以配合。裁判结果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黄某强与赵某签订的代持股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信联公司亦非外资限制准入企业,应确认黄某强作为信联公司隐名股东的资格。信联公司于年由有限责任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无须由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可自由转让。
黄某强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将股权转让给姚某芸后,作为隐名股东的姚某芸要求显名于法有据,故判决信联公司协助办理股东工商变更登记,将登记在赵某名下的万股变更登记在姚某芸名下,并将姚某芸的姓名及住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赵某予以配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依法确认香港隐名股东资格,支持隐名股东要求显名的主张,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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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编辑丨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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