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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
关于在自贸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
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的
公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34号)和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精神,按照应急管理部统一部署,全市消防救援机构自年12月1日起,在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制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法律规定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当事人承诺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并提供相关材料的,消防救援机构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二、行政许可范围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涉及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和两江新区等8个主城区)范围内下列公众聚集场所:
(一)建筑面积在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二)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
(三)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四)总建筑面积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除上述所列之外,公共娱乐场所还包括许多新生的与所列场所功能相同或相似的营业性场所,如:网吧、美容院、棋牌室、洗脚房,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酒吧、咖啡厅,洗浴、健身等场所,属于不完全列举。)
(五)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
三、基本要求
开办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
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地点应当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年修订)和《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标准》的有关规定。
四、申请材料
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通过消防在线政务服务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