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租赁审判纪要传遍朋友圈,金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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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Jack看租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解读

作者简介:王晓宇,高级法务经理,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院,就职于大型金融租赁公司及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先后参与处理东旭集团、海航、凯迪、永泰能源、渤钢等40多个融资租赁不良资产诉讼及破产项目,并从法律层面成功解决东旭集团、凯迪、海航等项目,回款金额6亿元。

年12月30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下称“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的印发对于支持天津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统一天津市辖区法院审理融资租赁案件裁判规则具有重要意义。笔者作为一名在融资租赁公司长期从事法务工作的人员,有幸于年5月23日参加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组织的《融资租赁企业代表座谈会——司法服务与保障营商环境的调研》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1日组织的《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法律问题座谈会》,并代表融资租赁公司与天津司法系统的工作人员就融资租赁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本次会议纪要对于租赁公司会上提到的问题以积极回应,体现了天津市司法系统支持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提供良好营商环境方面走在全国前列。下面笔者根据自身从事融资租赁行业法务的经验,对于前述纪要进行解读,其中解读不全面及不足之处,望各位专家多多指教。

一、融资租赁公司诉讼保全担保问题

会议纪要第三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诉讼保全担保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也是我们在前述座谈会上多家租赁公司提出的问题,会议纪要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条件可以不提供担保。对于外商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过去是一刀切都要求购买诉讼保全保险,但在会议上平安租赁、远东租赁等公司提出其注册资本、资产规模均证明其具有保全担保的能力,对此天津高院充分考虑租赁公司诉求,对于外商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问题采取灵活角度,要求充分考虑租赁公司注册资本、纳税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准许其以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二、融资租赁的司法送达问题

会议纪要第四条对于送达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也是笔者在融资租赁诉讼中遇到的常见问题,部分融资租赁项目被告故意拒绝接收司法文书,通过公告送达拖延诉讼程序,更有甚者部分案件,法人被告向法院提起管辖异议,自然人被告拒收文书采取公告送达,通过“管辖异议+公告送达”组合的方式恶意拖延诉讼程序,导致管辖异议的开庭、管辖异议的上诉、诉讼庭审程序的开庭、判决、一审判决都需要公告。针对这一问题,会议纪要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司法文书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如果是按照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文书即使未能送达的,也视为送达,对此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并且部分法院实践中对于送达从严要求,要求明确送达的司法文书名称,对此也建议融资租赁合同对于送达的司法文书进行充分列举,比如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判决书等。

三、租赁物及权属的问题

会议纪要第五条对于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权属问题的证明材料做了进一步要求,过去租赁公司为了证明权属一般仅提供租赁物的发票和中登网的登记。但是根据会议纪要,还应当综合考虑如下因素:

1.采购合同;

2.支付凭据;

3.发票;

4.保险;

5.抵押登记;

6.中登网登记等。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租赁公司在做项目时就应当争取尽量向客户索要上述材料,避免未来在诉讼中租赁物权属存在争议。

四、租赁合同的性质及效力的问题

会议纪要第六条提出了租赁关系的认定问题,通过对于该条的学习,我们可以看出能够对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认定产生影响的主要是租赁物的问题,具体包括:

1.租赁物是否真实且特定化;对于这个问题,笔者曾经处理过2起融资租赁案件都遇到了租赁物虚假的问题,其中一个案子承租人提供虚假的租赁物发票,发票上公司名称是承租人恶意涂改伪造的,后来租赁公司虽然在网上对于发票进行了查询,且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但后来承租人又给出租人出了一个说明,说部分发票因税务局系统原因无法在网上进行核实,但承诺发票全部为真实的,出租人基于对于承租人央企身份的信任并未进一步核实,最后经法院审判确定租赁物为虚假,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被认定为借贷关系。

2.租赁物与合同约定是否一致;对于这个问题也是租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问题,部分租赁合同对于租赁物约定的不明确,比如就有一个租赁物的名称、或者租赁物约定为XX生产系统,这些都会在诉讼,尤其是在破产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在认定租赁物权属的过程中产生问题。比如笔者曾经参与过一个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是一家生产电缆的企业,其有2台生产设备框绞机,一个是德国进口的价值多万元,另一台是国产的价值60多万元,租赁公司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了租赁物为1台框绞机,另一家银行在办理动产抵押登记时也在抵押物清单上也明确了抵押物为1台框绞机,但双方对于具体的框绞机型号等信息在对外公示及合同中并未做明确约定,这就导致在企业破产时双方均主张自己对于德国进口的设备享有权利,对方对于国产的设备享有权利。

3.租赁物的价值与租金构成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4.所有权转移手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五、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条件

会议纪要第九条对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条件做了规定,笔者认为这也是该会议纪要对于租赁公司影响最大的条款,该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或者承租人存在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违约行为时,出租人有权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出租人据此主张承租人支付全部租金的,不予支持。对于该规定,笔者认为:

首先,会议纪要第九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未明确约定租金提前到期条件,承租人欠付两期以上或者数额达到百分之十五以上,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出租人有权主张支付全部租金。这就存在了问题,就是如果承租人只拖欠一期租金但是却拖欠的租金数额达到了15%以上,这个时候是否判决支持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诉求;

其次,对于承租人逾期支付一期租金后出租人要求租金加速到期的诉求不予支持,是如何不予支持,是加速到期的租金部分不支持,到期部分的租金予以支持。但这就会产生问题,因为承租人进行的融资渠道可能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还有银行或其他渠道,即使是融资租赁公司也存在向其他地区的融资租赁公司进行融资,但是如果对于其他金融机构或者外地法院对于融资租赁案件在承租人或债务人出现逾期一期时允许加速到期,如果天津的判例不支持租金加速到期,则可能出现承租人一旦经济恶化,诉讼管辖在天津的租赁公司只能要求到期未付租金、财产保全只能按照到期未付租金金额进行保全,而其他金融机构或外地的租赁公司却可以要求全部债权保全到更多的财产,显然对于天津本地的融资租赁公司的权利保护不利;

第三,该会议纪要也不利于租金支付期限过长或者重组的租赁项目,因为如果租赁合同约定租金半年付,那么即使承租人目前已经严重违约了,但承租人再拖欠第二期租金需要再等半年,但半年的时间承租人经济完全可能恶化到无法挽回的地步,同时对于重组的项目,出租人考虑到承租人暂时遇到困难,可能给予承租人一定的展期,比如3年延长到5年,支付期限由季度付改为半年付,按照会议纪要出租人给予承租人展期并且调整租金还款节奏后,在承租人逾期后反倒不利于出租人维权,对此融资租赁公司在项目重组时基于上述风险可能要求缩短每期租金支付的时间,并且未来租赁公司的项目也可能会减少租金半年付,增加季度付或者月付。

第四,会议纪要规定,承租人逾期支付保证金、租前息等非租金给付义务时,出租人无权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现在就有问题了,这个非金钱给付义务到底都包括哪些呢?比如承租人虽然没有逾期,但是情况已经严重恶化,市场上大量的负面新闻,或者已经被大量其他金融机构起诉了。或者承租人虽然没有逾期,但是保证人已经出现了重大问题,比如作为保证人的上市公司已经ST了,或者已经召开了债权人会议、大量涉诉,而融资租赁项目租赁公司又是主要是依赖于保证人的信用才开展的。

第五,如果该条规定的出台是基于承租人如果仅仅是一期租金违约,违约行为并非特别严重时,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支付剩余全部租金,包括剩余全部本金及剩余全部利息时,对于承租人不公平,那么如果改为支付已到期租金和剩余未付租金本金和实际支付日时的租赁利息是否公平呢?

第六,如果不支持出租人要求支付租金,那么如果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返还租赁物赔偿损失,损失金额等于全部未付租金、其他费用之和与收回租金物价值的差额,那么这个诉求能否得到支持呢?综上,笔者认为对于融资租赁诉讼案件中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的条件,应当全面考虑,租金逾期问题是重要的因素但也应该充分考虑承租人目前的现状、保证人的情况、承租人后续租金继续支付的可能性,并兼顾融资租赁合同公平性。

六、租金提前到期日的确定

会议纪要第十条对于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了规定,为两种情形:

1.出租人发出催告函,并明确合理履行期限的,承租人在期限内未支付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租金提前到期日;2.出租人未向承租人发出催告函或者催告函未明确合理履行期限的,首次开庭日为提前到期日。

该规定明确了提前到期日的问题,笔者是建议租赁公司多采取第一种方法发送催告函,以催告函的方式确定提前到期日,避免通过诉讼开庭的方式宣告提前到期时,被告采取管辖异议、公告送达等方式拖延开庭日期。另外对于出租人起诉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解除的时间,建议也参考前述租金提前到期日的规定。

七、未支付提前到期租金违约责任的认定

会议纪要第十一条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提前到期后的违约金问题进行了规定,这也是对于此前的融资租赁判例中违约金的认定问题的统一规定,此前部分融资租赁判例仅支持了起诉时到期未付租金对应的违约金,但是对于提前到期部分租金的违约金未予以支持,但实践中判决后承租人往往无法支付到期未付的租金,而对此不支持违约金显然不利于出租人权利,并且部分案件被告通过恶意拖延诉讼程序,导致判决时租金已经全部到期了,如果还是仅是对于起诉时到期的租金部分支持违约金对于后到期的租金不支持违约金显然也是不公平的,对此会议纪要进行了统一规定,明确提前到期的租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

八、律师费的问题

会议纪要第十三条对于律师费问题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律师费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融资租赁合同对于律师费负担有明确约定,建议约定律师的计算方式、收费标准等,比如律师费为诉讼标的的一定比例或者律师费多少金额,或者约定按照天津市律师收费标准计算等;2.律师费实际支付,提供委托代理合同、支付凭证、律师费发票;3.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实际工作量、律师费与违约的关系、守约方损失等酌情予以支持。

该会议纪要的出台体现了天津市作为融资租赁发达地区,当地司法系统对于融资租赁的大力支持,在兼顾公平的基础上努力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会议纪要是天津高院对于融资租赁审判的第一个会议纪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会议纪要对于一些问题统一了意见,还有一些争议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会议纪要体现了天津市司法系统工作人员辛勤工作、勇于创新、干预突破,走在了全国前列,在此作为一个租赁行业的从业者深刻地为天津拥有如此优秀、勇于创新的司法工作人员而感到幸福,对于其对于融资租赁行业的大力支持而表示感谢。祝天津融资租赁行业发展越来越好。

近期活动预告

鑫融租赁沙龙第14期

租赁从哪融资:

资金形势展望、银行授信审批要点与渠道多元化

年01月10日(星期五下午)·北京

议程:

13:30-14:00签到

14:00-17:00主题分享

拟分享主题

-年资金形势展望与流动性风险管理(冀俊耀)

全年有几次降准?LPR的利率走势又将如何?利率下行趋势能够持续多久?流动性风险如何管理,管理工具有哪些?

-银行视角:如何给租赁公司授信(关超)

四大行中,农业银行为何首先要出台针对融资租赁行业的授信指引?银行与租赁公司合作,有哪些产品?授信门槛是什么?全国范围内,哪些银行偏爱融资租赁?

-从0到亿——一家央企系租赁公司资金渠道多元化的演变(王雅炯)

租赁公司起步阶段、成长阶段,主攻哪些资金渠道?ABS、ABN等直融渠道优劣势比较与选择?仅依托租赁公司自身信用,如何扩大融资规模?备付金比例设置在哪个档位较为合适?

-融资渠道多元化与转租赁合规(王文微)

租赁公司主流直接融资渠道的利弊分析?痛难点分析?如何根据银行的偏好,租赁公司有针对性的配置相应的资产?转租赁如何合规?同业合作模式有哪些?

-狮桥租赁融资渠道创新案例分享与租租合作业务点(向开润)

狮桥发行的首单全境外投资人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通),如何做到的?年狮桥在融资领域,其他创新案例复盘?如何根据银行的偏好,租赁公司有针对性的配置相应的资产?

17:00-17:30交流讨论

拟分享嘉宾:

冀俊耀,兴业金租金融市场部总经理

冀总人脉广泛,业务精专,其长期负责该金租公司金融市场部,在“租租合作”、融资模式创新等方面拥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关超,农行天津自贸区分行创新部负责人

关总长期在国有大行从事产品创新、风险控制等相关工作,其所在的银行与众多融资租赁公司展开了业务合作。作为该行产品创新的主要负责人,其设计了多种银租合作的新模式。与此同时,关总在租赁客户准入、授信审批、风险控制等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王雅炯,国药租赁资金部副总经理

王总曾在某大行、平安证券、央企租赁公司从事融资工作,其带领的团队在、年监管趋严、资金形势严峻的背景下,成功发行多单ABS、ABN产品,完成了全年的融资任务,保障了业务投放资金。

王文微,河北金租创新金融部项目负责人

王总,长期从事融资渠道创新工作,其所在金租已打通了银行、金租同业、信托、保险、ABS、金融债、私募债等多条融资渠道。王总作为创新金融部项目负责人,思路新颖,主导了多项融资模式创新。

向开润,狮桥集团资金中心融资总监

向总,长期从事融资工作,在其带领下,狮桥租赁年引领了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渠道的多项创新——狮桥发行的首单全境外投资人的资产支持票据(债券通);迈入“AA+”评级后成功首发小公募公司债等。12月,在第四届中国资产证券化行业评选中,向总获得“最具创新精神专家”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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