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评从海南自贸港建设方案看自贸区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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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赛迪智库工业经济研究所苍岚

年6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在制度设计部分明确指出要“按照零关税、低税率、简税制、强法治、分阶段的原则,逐步建立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税收制度”,为自贸试验区的税收制度改革明确了方向。

具体来看,零关税政策在执行时分为两阶段,全岛封关运行前仅对部分进口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在封关运行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低税率政策主要侧重于对在海南自贸港经营的企业和个人实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优惠税率,分别提出减至15%的企业所得税以及3%、10%、15%的三档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率。简税制强调改革税种制度,降低间接税比例,实现税种结构和税制的优化、清晰和均衡。此外,还从增强法治监管和分阶段实施提出了具体的实施原则。

与国际先进自贸区(港)对比,海南自贸港的税收制度改革有以下特点:一是海南自贸港零关税政策与当前主要国际自贸区(港)做法类似。目前,国际知名自贸区仅对少数产品实行征收进口关税,且对进入自贸区企业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免征关税。二是海南自贸港的企业所得税率低于部分国际自贸港。目前,新加坡自贸区内企业所得税税率仅为5%-10%,香港地区分为8.25%和16.5%两档,巴拿马科隆自贸区企业所得税为2.5%-8.5%,纽约自贸区以税收抵免政策为主。三是与国际先进自贸区相比,个人所得税率方面还有进一步下降空间。香港地区的个人所得税实行2%-17%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7%,新加坡以最低2%、最高22%的边际税率进行超额累进征税,迪拜的自贸区内无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综上,海南自贸港的税收政策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但与国际高水平自贸区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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